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博士后制度作为学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学校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合作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作用,规范指导行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学校制定了《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各博士后培养单位和合作导师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责任意识,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准则,严格规范指导行为。长期以来,广大博士后合作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学校中医药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个别导师存在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培养周期过长等问题。为此,学校制定了有关准则。准则是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行为的基本规范,为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行为划定了基本底线,是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设一流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做好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各博士后培养单位要结合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实际,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导师全面了解准则内容。要完善相关制度,将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博士后招收、培养和考核等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三、强化监督指导,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学校各博士后培养单位要强化博士后合作导师师德建设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准则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辽宁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辽中医委发„2019‟77 号)进行处理。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学校和博士后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博士后培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并加强对各单位的考核和督查。
辽宁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