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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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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3-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经费在培养博士后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资助对象为学校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
第三条 根据《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辽中医校发„2020‟72 号)规定,拨付经费用于在站期间开展博士后相关科研工作。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博士后合作导师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合作导师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关于经费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经费统筹管理,协助博士后做好经费预算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做好经费使用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博士后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协助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做好经费跟踪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发挥博士后培养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对博士后使用经费进行监督。
第九条 博士后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所列预算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经费票据报销管理。博士后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博士后按照协议书中所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经费拨付额度内按照可开支范围自主使用经费,由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经费可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材(资)料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
(三)差旅费;
(四)出版(印刷)费;文献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
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
(五)劳务费;
(六)专家咨询费。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博士后应严格按照协议书所列项目的支出范围和预算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在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严禁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严禁用于与博士后科研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等。如出现上述情况,按照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退站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已使用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使用的经费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博士后出站时,须提交《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决算表》。经费结余部分应当由学校收回,参照《辽宁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辽中医校发[2021]33 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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